哈尔滨市教育局党委民主集中制制度
时间:2017-10-30 作者:党群工作部
一、维护中央权威。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原则,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集体领导。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有不同意见,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讨论,党委会一旦作出决定后,必须自觉服从并坚决执行集体决定。
三、按规则程序办事。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召开正式会议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效表决,不得以文件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不能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四、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广大党员干部集体意志和愿望,为实行正确集中奠定坚实基础。认真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更好地发挥党代表作用;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促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五、强化合作意识。在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树立全局观念。党委委员之间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主动补台,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六、提高决策水平。党委议事决策,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讨论,切实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七、注意警示教育。重大问题事先未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任何委员和个人不能代替党委讲话和发表文章。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和其它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