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市教育局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三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局党委备案。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第六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局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七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支部(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基层党组织讨论同意并报局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基层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 局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局党委预审。局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等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基层单位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十二条 经局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
第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局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局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局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局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十七条 局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局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局党委或基层党组织举行。
第二十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局党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局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