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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及《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的通知——哈教发〔2017〕21号
时间:2017-10-20 作者:办公室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及《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2.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处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哈尔滨市教育局

                               2017年9月1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印发  

附件1

 

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爱国爱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始终同党和人民站在一起。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知法守法。有法治意识,知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依法行使教师权利。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三、坚守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不宣扬封建思想和歪理邪说,不参与邪教活动。

四、崇德向善。坚持真善美的价值取向,有正确的是非、曲直、善恶、义利、得失标准,积极传播正能量。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不传播低级庸俗文化。

五、恪守情操。坚守精神家园,坚持教师职业操守,坚守人格底线,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以德施教,以德立身。不做有违教师职业操守的事情,坚决禁止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或者发生不正当关系。

六、仁爱慈厚。坚持仁而爱人,宽厚博爱,用爱培育爱、激发爱、传播爱。理解宽容学生,把温暖和情感倾注到每一位学生身上,用欣赏增强学生的自信心,用信任树立学生的自尊,让每一位学生都健康成长和享受成功的喜悦。不讽刺、侮辱、谩骂、挖苦、歧视和变相歧视学生。

七、爱岗守责。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教师职业。服从学校安排,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擅离职守,不随意串课、停课、缺课。

八、敬业乐业。明确自身肩负的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对教育心存敬畏,有教育职业追求,志存高远,甘为人梯,诲人不倦,勤勉敬业,乐于奉献。不以任何理由、方式妨碍教育教学工作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九、笃学厚识。坚持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夯实知识功底,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视野,具备胜任教育教学的专业知识,具有广博的通用知识和宽阔的胸怀视野,具备学习、处世、生活、育人的智慧。不在学养方面止步不前、慵懒懈怠。

十、谙教熟能。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具备过硬的教育教学能力、勤勉严谨的教学态度、科学先进的教学方法,熟练掌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敷衍塞责学生。

十一、勤思善研。潜心研究教育教学业务,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不断创新和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踊跃投身教育创新实践,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恪守学术道德,不弄虚作假,不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他人学术、科研、劳动成果。

十二、潜心育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挤占规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和劳动技术教育实践。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任何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

十三、尊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兴趣爱好、脾气秉性、家庭情况、学习状况,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发展每一位学生的优势潜能。不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家庭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十四、关爱学生。深入了解学生,全面关心学生,主动服务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自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不用罚款和变相罚款的方式教育学生。

十五、修身笃行。加强个人修养,知荣明耻,淡泊明志,质朴谦逊、文明友善、明礼诚信、作风正派、公正无私。培养良好的文化品位,脱离低级趣味。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不做违反社会公德的事情。

十六、为人师表。注重言传身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端庄大方。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干净。不使用庸俗言辞,不佩戴有损教师形象的饰品和穿着奇装异服,不在公共场所和学生面前吸烟,不赌博、不酗酒,不吸食毒品。

十七、团结协作。热爱集体,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主人翁意识,以学校发展为己任,关心学校发展,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利益,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以大局为重。尊重领导,听从指挥,执行决定。同事之间互相尊重、相互关心、互相帮助、相互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友爱、和谐共处。不做有损于集体荣誉、不利于同事团结和有损于学生的事情。

十八、尊重家长。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坦诚与家长交换意见,争取家长的信任与配合,形成良好的教育合力。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不训斥、指责、刁难家长。

十九、遵规守纪。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组织、介绍、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家长委员会组织的对学生进行的有偿补课。不在招生、考试、教研、考核评价、职务评审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不强制学生或家长订购教辅资料、报刊和各类商品。不向学生推销产品。不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二十、廉洁自律。清正廉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谢绝吃请,拒绝馈赠,杜绝卡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索要或者违规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证券等财物。不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附件2

 

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准则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尔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哈尔滨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撤销教师资格。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三)宣扬封建思想和歪理邪说,或者参与邪教活动的;

(四)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或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经教育不改造成一定影响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六)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七)因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者通过煽动、组织或者罢课罢教活动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益的。在课堂教学中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讲清楚知识内容,课后却采取恐吓、引诱、威逼等手段,让所教学生参与其所办的有偿补课班或指定的有偿补课班的;

() 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随意调课、停课、缺课,或者擅离职守,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十)以不正当理由和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力,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

(十一)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十二)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十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十四)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五)讽刺、挖苦、歧视和变相歧视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七)组织、要求、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八)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以定地点、定书名等方式强制、暗示或诱导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或者违规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的;

(十九)在规定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的,或者用罚款和变相罚款等不当方式教育学生的;

(二十)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二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礼品、礼金、财物的;

(二十二)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三)做有损于集体荣誉、不利于同志团结和有损于学生的事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十四)参与赌博、酗酒等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十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对违反《准则》的教师的处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对违反《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与的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处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作出处分的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教师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七)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准则》受到处分的教师,同时取消如下权力:

(一)教师受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期间,不能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评优奖励、晋级、晋职;

(二)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而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受处分教师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人员的岗位等级或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师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教师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教师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违反《准则》的学校负责人的处分,按组织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和处理意见,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党员教师违反党纪行为,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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