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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时间:2017-09-25 作者:教育信息中心

为了大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哈尔滨市教育局相关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规定,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哈尔滨教育局官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ledu.net/)予以公开。同时,还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设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区内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该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可以依照《条例》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对申请信息不予公开的几种情况:

1.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的除外)。

2.申请的政府信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4.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重复答复。

5.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和邮寄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时限,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监督电话:0451-8461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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